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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3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艳萍、尹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艳萍,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毛艳萍,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尹鹏,男,汉族,1987年4月29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毛艳萍与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尹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789523.00元、执行费10193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