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全与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民初981号原告:陈全,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冬雪街210号恒泰美庭6-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2670216。法定代表人:周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久国,系公司员工。原告陈全与被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成物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被告利成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久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利成物业向原告陈全支付被扣留的工资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陈全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在被告利成物业从保安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月1500元,原告于2017年2月11日离开被告单位,但在结算工资时被告无故扣留了原告工资1000元不予发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被告利成物业辩称,原告陈全从2016年8月起在被告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并于2017年2月11日辞职;被告公司扣留陈全工资1000元属实,扣留工资是因为陈全作为保安,在值班期间未尽到工作义务,严重失职,导致小区内多名业主电瓶车电瓶被盗,因小区业主要求赔偿损失,故扣留了陈全工资1000元赔偿给了业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全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在被告利成物业从保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每月1500元,其后陈全于2017年2月12日从利成物业辞职。陈全辞职时,与利成物业对工资进行了结算,利成物业以陈全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小区业主电瓶车电瓶被盗为由扣留了陈全工资1000元未予发放。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原告陈全为被告利成物业提供劳务,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双方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利成物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虽然利成物业提出因陈全工作严重失职,给小区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为,并由此扣留了陈全工资1000元,但利成物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小区业主的损失与陈全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又未能证实小区业主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利成物业扣留陈全工资1000元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被告利成物业应当向原告陈全支付被扣留的工资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全支付被扣留的工资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国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