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肖体斌与林目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体斌,何许兵,林芳,林目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620号原告肖体斌,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志强,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许兵,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芳,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小梅,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目元,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体斌与被告何许兵、林芳、林目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体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另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体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体斌承担。审 判 员 肖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