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9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菏泽沃蓝置业有限公司、张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沃蓝置业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900-3号申请人菏泽沃蓝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439660-9。住所地鄄城县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又名张瑞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东董楼村.申请人菏泽沃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建(又名张瑞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菏泽沃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建(又名张瑞建)名下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鲁R×××××)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建(又名张瑞建)名下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鲁R×××××)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