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21号被执行人:张付超,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张付超犯抢夺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刑二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撤销本院(2011)港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张付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张付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被告人张付超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付超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付超在银行无任何存款。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付超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付超刑满释放后,其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联系、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付超本人和其联系方式。另查,被执行人张付超分别于2013年8月29日、9月23日缴纳170元、1000元,该款已由刑庭作为罚金上缴国库。实际上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为830元,而不是移送执行的2000元罚金。现被执行人张付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付超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83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张付超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付超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张付超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张付超的下落和联系方式。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张付超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张付超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