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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乃祥与杨建华、一审被告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乃祥,杨建华,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乃祥,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建华,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刚,三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路副九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斌,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乃祥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华、一审被告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XX民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