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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一路桂北装饰材料第二市场A区3号。法定代表人:李秀婷。委托代理人:罗志德,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5号变压器厂内。法定代表人:刘俊立。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桂林俊捷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因为还款期限较长,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