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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魏宇龙、杨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宇龙,杨选东,魏宇龙,杨选东,魏宇龙,杨选东,魏宇龙,杨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魏宇龙,男,200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魏某,系原告父亲。被执行人:杨选东,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宇龙与被执行人杨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选东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选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