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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郑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郑薛娟,张来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组织机构代码:95424338-8。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郑薛娟,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张来读,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郑薛娟、张来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3770.72元,并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来读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翡翠湾1号25幢19-6室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要求处置权移交的函。因该房地产的抵押权人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执181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故本院同意将该房地产的处置权移交给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并已移送参与分配函待参与分配。另外,被执行人张来读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无法找到而无法处置。对于本案483770.7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