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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执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志国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758-2号被执行人陈志国,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陈志国危险驾驶罪罚金刑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刑初7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罚金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罚金20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刑初7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