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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谭从华与羊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从华,羊段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524号原告:谭从华,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羊段建(曾用名段建),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从华与被告羊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从华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和解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谭从华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