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10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涌,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贺磊,男,汉族,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涌与被申请人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磊xxx,本院作出(2015)平立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保全同时查封了申请人张涌xxx。现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其提供的担保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涌xxx。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涌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