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代富上诉陈代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代富,陈代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代富,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健,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代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5日,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仁灯,开江县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代富因与被上诉人陈代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代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健,被上诉人陈代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仁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代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书写的《承诺》书。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承诺》是受胁迫所出具,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报警处理,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采信属认定错误。陈代祥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陈代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于2016年4月5日给陈代祥书立的《承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代富与陈代祥系亲兄弟,因陈代富向陈代祥借款未还,于2016年4月5日在双方舅舅、舅妈、父亲的调解下,陈���富写了一份《承诺》,内容为陈代富偿还75万元钱给陈代祥,到时不还,以原达县南外三里坪的房屋作抵押。后因未偿还欠款,陈代祥便起诉陈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陈代富认为其所书写系受胁迫所写,所欠款系天津市宏欣哲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分红款和股份转让款,因此陈代富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陈代富于2016年4月5日给陈代祥书立的《承诺》。一审法院另查明,天津市宏欣哲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系陈代祥前妻冯晓林个人出资50万元筹办,该公司经营期间,陈代富曾担任过监事职务,一直无股份。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代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承诺》具有法定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陈代富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承诺》具有法定撤销情形。综上,对陈代富诉请撤销于2016年4月5日给陈代祥书立的《承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代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代富负担。本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陈代富除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借款和《承诺》未受胁迫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陈代祥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二审中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应予认定。二审中另查明,2016年4月7日和同月21日,均系上诉人陈代富之妻王元菊报警,但陈代富并不配合民警询问,并表示不予报警,公安机关未予受理。在一审庭审中双方的父亲及舅父均出庭作证,证实在陈代富书写《承诺》时并未受到胁迫。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代富自己向被上诉人陈代祥书写了偿还债务的《承诺》属实,现上诉人陈代富以其书��《承诺》时受胁迫并报警,要求对该《承诺》予以撤销。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上诉人陈代富与被上诉人陈代祥系兄弟关系,书写《承诺》时双方的父亲及舅父、舅母均在场,并出庭作证证实并无胁迫情形,且两次报警均系上诉人陈代富之妻王元菊报警,但陈代富并不配合民警询问,并表示不予报警,公安机关也未予受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代富在其书写《承诺》时并未受胁迫,不具有无效情形和可撤销情形而驳回陈代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代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代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彤审 判 员 古 霞代理审判员 古钰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治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