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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高鹏,王杨,高峰,白仁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4410519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南路800号。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54635-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22层07室。法定代表人:高鹏。被执行人: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84104-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法定代表人:高峨。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373685-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开泰路18号(长江总部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高峰。被执行人:高鹏,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王杨,女,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被执行人:高峰,女,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白仁彦,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高鹏、王杨、高峰、白仁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494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8日以1494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35867元。三、被告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高鹏、王杨对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高鹏、王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高峰、白仁彦抵押的苏州市平江路435(权利价值人民币143万元)、436号(权利价值人民币71万元)、437号(权利价值人民币71万元)、华阳里2××号(权利价值人民币196万元)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在登记的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301元,由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高鹏、王杨、高峰、白仁彦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高鹏、王杨、高峰、白仁彦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071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1.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上述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高鹏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怡和花园10幢1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377946),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一区1-15(18)幢2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356996),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468号1003室(权证号04××51)、1008室(权证号04××52)、1108室(权证号04××55)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无处置权;3.被执行人高峰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平江路435号(权证号10××25)、436号(权证号10××22)、437号(权证号10××23)房地产,位于苏州市华阳里2××号房地产(权证号10××24),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本院向首查封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情移送处置权,未获得处置权。4.被执行人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80-101幢(所有权证号00426266)、80-102幢(所有权证号00426267),该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无处置权;5.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花溇村1幢房地产(权证号04××47)、位于太平镇陈庄村2、3幢房地产(权证号04××57)、位于太平镇金泰路8号4-25幢房地产(权证号0430000659、0430000660、0430079537、0430006962、0430013360、0430016135、0430026688、0430026689、0430111905、0430111904、0430111903),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嘉元路38号1幢701室(权证号04××49)、702室(权证号04××48)、703室(权证号04××40)、704室(权证号04××39)、705室(权证号04××38)、706室(权证号04××45)、707室(权证号04××44)、708室(权证号04××43)、709室(权证号04××42)、710室(权证号04××41),上述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6.被执行人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县长沙村(吴县市国用2001第05194号)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亦保全了该地块的拆迁补偿款【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153071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