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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祥和居”小区国盛园。被执行人甘某某,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北大街城关镇政府院内。苏某某诉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2016)陕042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甘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财产损失费共计7103.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在执行通知书自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应付甘某某医疗费用等赔付款中的7328.2元予以扣留、提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陕0425执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