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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民初923号原告:陈某,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蕖,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奕、闫龙,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被告承担婚生子高某乙每月教育费、生活费共计2000元直至大学毕业;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一单位的职工,199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1995年12月婚生子高某乙出生(现系大二学生)。虽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但原告在婚前却对被告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各方面未有充分的了解。仓促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根本没有分担家庭义务的意识,所有家务活却是原告一人操持,原告在单位忙回家根本无暇休息继续操持家务。对于原告的付出,被告不仅没有一句关心、温暖的话语,反而认为这都是原告应尽的义务。孩子上学接送、家长会基本全靠原告,被告未尽到做父亲的义务。每当原告收拾家务到夜深人静瘫坐沙发上,看见熟睡的被告时,委屈的眼泪不由自主的就流下来,离婚、摆脱当牛做马的念头就涌上心头,但考虑孩子的因素,日子就在原告的纠结中勉强维持着。2017年2月,原告无意中从被告的手机上发现了其与第三者露骨的对话和赤裸的照片,原告如梦初醒,知道被告已长期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性行为。被告违背忠诚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彻底让原告寒心,彻底将夫妻感情击碎。正是由于被告的不忠行为才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被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考虑原告长年对家庭的付出,被告系过错方等原因,而给被告少分,并判令过错方的被告给无过错方的原告精神损失赔偿3万元。高某甲辩称,去年9月底,被告微信添加了一个女子进入好友,此后在聊天中得知这个女子姓贺,是被告初中同学。开始与贺姓同学聊天只叙旧、友情,随着聊天次数增加,双方聊的内容确实有些出格,慢慢开起了成人之间黄色玩笑,也发一些黄色图片来相互调侃,也有过把图片内容模拟成自己和对方而开一些出格的玩笑,但仅仅是在微信上面说一说,被告并没有将玩笑变成现实。在聊天中,被告无意说了自己得了股癣,贺姓女同学帮忙找了偏方和药,被告取药回家,原告也知道此事,晚上原告检查被告微信记录,发现双方的聊天出格,便认为被告有外遇。原、被告结婚20多年,从没有出现过婚外性行为,由于被告与同学聊天有出格的话语,被告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原告谅解被告。原、被告结婚至今20多年,双方的感情早已转化为亲情,双方共同努力,建设家庭,将一个居住只有十几个平方米的家庭变成拥有两套房的家庭,存款也有数万元,子女也上了大学。被告工作兢兢业业,也走上了领导岗位,工作繁忙照顾家少,请原告理解。原告退休后,多疑、小气、敏感、捕风捉影,这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原因。被告确实有错误,也有决心改正自己的错误,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完全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同单位工作,后经自由恋爱于1993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于1995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高某乙。2015年4月,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后经双方亲友劝解后,双方和好。2017年2月,原告从被告的手机上看见被告与她人聊天记录有露骨的语言和不雅的图片,便怀疑被告与她人存在长期婚外性行为。故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被告深刻认识自己的过错,请求原告谅解并给其机会,改正错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和图片、原被告通话记录、知情人证言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同在一个企业工作,其二十余年的夫妻生活虽平淡,期间不乏为生活琐事有过争执,2015年间也闹过离婚,但经双方亲友调和后,夫妻间关系得到了修好,足见其夫妻感情较为牢固。2017年2月,原告从被告的手机上看见被告与她人聊天记录有露骨的语言和不雅的图片,充分说明被告缺乏良好的修养,被告作为所在企业的一名领导,在平常生活中不但不远离低俗,反而加入其中,造成其与原告目前夫妻关系的尴尬局面,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当加强学习,从心灵深处反省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做好一个丈夫和一名领导。原告仅凭手机聊天记录和图片怀疑被告与她人存在长期婚外性行为,未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与她人存在长期婚外性行为的证据,对原告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原告谅解并给其机会,改正错误,原告应当念及双方毕竟已有20余年的夫妻关系,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双方应当多加沟通、交流,共同承担家庭义务,消除隔阂,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