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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茂超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茂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41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茂超,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茂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津011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茂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茂超在承包经营天津市静海圆通快递公司大邱某分部期间,谎称将四党口圆通快递分部承包给王某1。2015年6月28日,刘茂超与王某1签订快递业务承包合同,先后以交押金、建立圆通金刚系统、购买送货车辆为名共骗取王某113.9万元。因王某1始终未能经营,在多次催促刘茂超还款的情况下,刘茂超退还王某12万元。2016年3月31日,刘茂超将从天津市金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静海分公司租借的一辆白色东风标致牌301汽车卖给孙某1,骗取孙某13.8万元。后借故将车开走归还给汽车租赁公司。2016年5月15日,刘茂超将已售于他人的其父亲名下的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南泰西楼4号楼2门401号房屋卖给李某,并将其伪造的房产证交给李某,骗取李某购房款28万元。2016年6月5日,刘茂超被孙某1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案发后,刘茂超退赔孙某13.8万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1、孙某1、李某的陈述,证人孙某2、任某、王某2、高某、孟某、赵某、刘某1、花某、刘某2、康某、吕某、董某的证言,被告人刘茂超供述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快递业务承包合同、押金条、收款条、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协议、借条、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茂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款,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茂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刘茂超违法所得人民币39.9万元,退赔王某1人民币11.9万元、李某人民币28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茂超以其没有骗取李某28万元、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刘茂超提出的其未骗取李某28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李某证实刘茂超将已售于他人的其父名下的房屋卖给李某,并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李某,骗取李某购房款28万元;2016年5月15日,刘茂超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实刘茂超将其父名下的房屋以28万元卖给李某;刘茂超于2016年5月15日书写的收条证实其收到李某购房款28万元;在一审庭审中,刘茂超承认收李某购房款28万元。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证明刘茂超骗取李某28万元。关于上诉人刘茂超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刘茂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考虑刘茂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判罚,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茂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款,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茂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睿贾石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