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荣江申请执行方德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江,方德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江,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方德榆,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执行刘荣江与被执行人方德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方德榆向刘荣江支付23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德榆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北路马鞍山一期C区6栋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502196;面积:143.59平方米)。经委托评估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第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该房屋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93000元,以偿还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共计267695元,差额部分另由申请执行人补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方德榆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北路马鞍山一期C区6栋的商业住房2-8-4作价39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荣江抵偿被执行人方德榆应履行的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债务267695元;申请执行人刘荣江另补交差额125305元。梓县娄山关镇北路马鞍山一期C区6栋的商业住房2-8-4商业住房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刘荣江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荣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令狐斌审判员 雷友孝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