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刘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刘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158号。负责人李学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洋,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丽芬,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刘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67802.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6780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