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戴文和与李桂芳、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文和,李桂芳,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戴文和,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李桂芳,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汤伟,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戴文和与被执行人李桂芳、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5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桂芳、汤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戴文和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戴文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