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滕艳琴与李雪、李瑞石、郎亚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艳琴,李雪,李瑞石,郎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滕艳琴,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雪,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瑞石,男,1986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郎亚鹏,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滕艳琴与被执行人李雪、李瑞石、郎亚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李雪、李瑞石于2016年8月起每月偿还原告滕艳琴借款本金1万元,直至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二、被告郎亚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李雪、李瑞石、郎亚鹏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滕艳琴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雪、李瑞石、郎亚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雪除工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郎亚鹏的工资已被延吉市法院冻结,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瑞石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雪、李瑞石、郎亚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滕艳琴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26执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滕艳琴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雪、李瑞石、郎亚鹏进行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李雪、李瑞石、郎亚鹏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滕艳琴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