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雨萱、吴雨欣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雨萱,吴雨欣,周平平,周如水,吴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吴雨萱,女,汉族,南丰县人。申请执行人:吴雨欣,女,汉族,南丰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平平,女,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周如水,女,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吴细根,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吴雨萱、吴雨欣、周平平与周如水、吴细根共有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569363.2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迪鹤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