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保成、陈健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保成,陈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曾保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余贤燕,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健鹏,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宝成与被执行人陈健鹏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健鹏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健鹏名下房产(所有权证号:漳房字第××号)在本案虽是二押抵押物,但已被另案一押债权人抵押,并正在评估拍卖,是否足额清���一押债务,需等待处置结果。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处置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除上述外的其余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参与被执行人拍卖款的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已成交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丽(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