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树伟、罗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树伟,罗可军,荆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金树伟,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罗可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荆延华,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树伟与被执行人罗可军、荆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27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罗可军、荆延华名下位于桓台县锦秋小区53号楼4单元6层东户房产一套,暂不宜处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