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天柱县国土资源局、杨仁彬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柱县国土资源局,杨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7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天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罗永坤。被执行人杨仁彬,男,住贵州省天柱县。申请执行人天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仁彬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仁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天国土资执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拆除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寨村第十二组非法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但被执行人杨仁彬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仁彬天柱县凤城镇老寨村第十二组非法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开办养殖场养猪,我院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天柱县宏鑫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房屋拆除风险及价格风险评估,需要预交实际执行费用7720元,但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7执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秀阳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