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等与刘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韩某6,韩某7,刘某,韩某8,韩某9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7084号原告韩某1,男,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2,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韩某3,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4,女,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5,女,1952年5月1号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6,女,1955年5月12号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7,女,1962年7月11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延伟,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8,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韩某9,女,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原告韩某2、原告韩某3、原告韩某4、原告韩某5、原告韩某6、原告韩某7与被告刘某、被告韩某9、被告韩某8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1、原告韩某2、原告韩某3、原告韩某4、原告韩某5、原告韩某6、原告韩某7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原告韩某2、原告韩某3、原告韩某4、原告韩某5、原告韩某6、原告韩某7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原告韩某2、原告韩某3、原告韩某4、原告韩某5、原告韩某6、原告韩某7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1、原告韩某2、原告韩某3、原告韩某4、原告韩某5、原告韩某6、原告韩某7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