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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超与陈金如、郑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陈金如,郑立花,陈涵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117号原告:陈超,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男,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如,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郑立花,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涵江区。被告:陈涵娇,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陈金如、郑立花、陈涵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知原告陈超预交案件受理费1875元,但原告陈超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超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