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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俊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被执行人:刘大伟,男张俊申请执行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8686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5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广明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