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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杨秀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杨秀武,李晓兰,池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商业广场1层225-229号。负责人:金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秀武,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晓兰,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县。被执行人池赵忠,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秀武、李晓兰、池赵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3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雪弗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池赵忠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礁下村的土地使用权两处(土地证号:03××70、03××57,均无相应房产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秀武、李晓兰、池赵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共计201429.07元及逾期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2922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