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薛国辉支付令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国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督21号申请人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45号。法定代表人周大华,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薛国辉。申请人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经审查,支付令不能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