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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与张某某、谷某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张某某,谷某乙,李某某,谷某甲,范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842号原告:某某支行。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系该行员工。被告:张某某。被告:谷某乙。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谷某甲。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谷某乙、李某某、张某某、谷某甲、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900元),由原告某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艳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