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与张某某、谷某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张某某,谷某乙,李某某,谷某甲,范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842号原告:某某支行。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系该行员工。被告:张某某。被告:谷某乙。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谷某甲。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谷某乙、李某某、张某某、谷某甲、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900元),由原告某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艳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