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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武保军与邢台县太行煤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军,邢台县太行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25号原告:武保军,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邢台县。被告:邢台县太行煤炭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邢台县羊范镇固坊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5026864-7.法定代表人苗文华,总经理。原告武保军与被告邢台县太行煤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武保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武保军负担。审判员  武文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