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志炎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1执71号张志炎:你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张志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你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志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17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扣押张志炎9195.6元划至本院,其亲属代为缴纳182787.4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0万元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