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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霸州市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城二砖厂。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海峰,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0民终1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以(2016)冀1081民初37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海峰位于霸州市迎宾道阳光嘉园小区一栋三单元15层1503室房产(房产证号:52××46)。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执行人郭海峰愿意将上述房产以700000元抵顶给申请人霸州市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郭海峰名下位于霸州市迎宾道阳光嘉园小区一栋三单元15层1503室(房产证号:52××4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