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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凯氟宝经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恒芮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氟宝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氟宝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爱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捷,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被执行人:甘肃恒芮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氟宝经贸有限公司与申请被执行人甘肃恒芮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1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宏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