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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世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世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375号原告:新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郭世超,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书面提出对被告郭世超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世超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文静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