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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昌连与临澧县戴胡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连,临澧县戴胡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昌连,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临澧县戴胡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长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昌连与被执行人临澧县戴胡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昌连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临澧县戴胡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量,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