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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冬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92号罪犯舒冬,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舒冬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罪犯舒冬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怀中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舒冬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舒冬在服刑期间确有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舒冬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舒冬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2分。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冬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冬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