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桥华、邱芳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桥华,邱芳林,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桥华,男,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大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芳林,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大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艳,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大余县。再审申请人刘桥华因与被申请人邱芳林、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桥华申请再审称,不服原审认定系借款给邱芳林的同学,借款前是这样说过,但是是邱芳林骗刘桥华。刘桥华的30万元转帐给邱芳林,在邱芳林名下收到了30万元,并还了多年的利息,这就能证明是真实30万元给了邱芳林夫妻俩共同生活用,这30万元根本没有转给邱芳林的同学,因邱芳林、陈艳故意假离婚,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所以原审没有认真查明事实。事实是陈艳担保时效过期,但系夫妻共同债务,陈艳应该承担偿还30万元及利息。刘桥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桥华在一审起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本案的借款是用于邱芳林同学在广东开办的公司,虽然二审中刘桥华主张该借款系用于邱芳林、陈艳共同生活所用,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其一审时的陈述。故刘桥华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陈艳应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刘桥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桥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