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丁贵庭诉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祥升项目部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贵庭,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祥升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725民初319号原告:丁贵庭,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人,现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中关1组13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610223038。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司前畲族镇捌柒路44号司前税务分局4楼。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祥升项目部。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石门村。负责人:薛继光,男,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贵庭诉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祥升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二被告自行协议解决,故原告丁贵庭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贵庭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祥升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丁贵庭负担。审判员 张世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洁(校对人:赵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