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钰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更120号罪犯胡钰,男,生于1968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日以(2012)绵竹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赃款65000元。判决后,本人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1日以(2013)德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该犯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应于2022年2月1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获得计分考核积分转换表扬5个,追缴赃款65000元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对罪犯胡钰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