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郊执拘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建庆与常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郊执拘字第193号被拘留人常贤生,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本院在执行王建庆与常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贤生拒不完全履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长民终字第06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常贤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