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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郊执拘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建庆与常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郊执拘字第193号被拘留人常贤生,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本院在执行王建庆与常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贤生拒不完全履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长民终字第06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常贤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