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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34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340之二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首阳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首阳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耀宗,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豫0381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2017年5月22日,陈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李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某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西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静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