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8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乡市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张良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良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810-2号原告新乡市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城关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徐超杰,总经理。被告张良霞,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王照斌,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获嘉县史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以(2016)豫0724民初2810-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新乡市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良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张洪洲审 判 员 张丽慧代理审判员 郑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