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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沭阳南关医院与郑长立、郑长府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南关医院,郑长立,郑长府,郑长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61号原告沭阳南关医院,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广,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奕,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长立,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郑长府,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郑长志,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三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沭阳南关医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南关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沭阳南关医院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