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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学成,经理。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上诉称,《高处作业吊蓝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仲裁协议无效,管辖协议也应该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涉案《高处作业吊蓝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向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高处作业吊蓝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