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树基与张其、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树基,张其,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445号原告:陆树基,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佩霞,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沈萍,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陆树基与被告张其、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陆树基于2017年5月19日以需补充提交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树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树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陆树基负担。审判员 宁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