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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950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梁某山,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亮。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