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950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梁某山,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亮。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