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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XX友、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友,岳红梅,刘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XX友,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岳红梅,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恒生,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友与被执行人岳红梅、刘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1074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岳红梅名下位于张店区中心路42号美旗国际公寓6层603室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刘恒生名下鲁C×××××车一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