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雄、向远富、卿鹏程、王建林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向远富,卿鹏程,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执2号被执行人陈雄,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现在南充嘉陵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向远富,男,出生于1972年2月10日,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卿鹏程,男,出生于1987年6月2日,户籍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被执行人王建林,男,出生于1991年5月13日,户籍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刑一庭依据(2015)广法刑初字第5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移送陈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向远富、卿鹏程、王建林罚金各5000元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雄、向远富、卿鹏程、王建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同时采取总对总查控、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查询、工商局工商登记查询、居住地实地调查等措施。除陈雄没收财产2万元已经履行完毕,向远富有辆登记时间为2005年小车,因无法查找而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向远富、卿鹏程、王建林均未发现有财产可控执行,向远富、卿鹏程、王建林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随后给上述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要消费决定书。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向远富、卿鹏程、王建林三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控执行的财产,并对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要消费决定书,且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法刑初5号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向远富、卿鹏程、王建林罚金各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建武审判员 米更生审判员 黄正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舟 更多数据: